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查明事實的具體情況進行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專家意見的,應當對專家意見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