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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停藥期的規定

停藥期是指畜禽最後壹次用藥與該畜禽被許可屠宰或其產品(乳、蛋)被許可上市之間的間隔時間。實施獸藥休藥期的目的是避免供人食用的動物組織或產品中藥物殘留超標,確保人們食用其組織或產品後不會危害人體健康。獸藥休藥期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農業部公告第278號(2003年5月22日發布)規定。為使養殖戶熟悉獸藥休藥期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獸藥休藥期,確保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公告編號農業部令第278號現發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條從事藥品研發、生產、營銷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國家藥品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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