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要求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材料)時,單位應當向法院提交證據,並在證據上加蓋公章和負責人簽名。
不能把提交證據的要求和日常生活混為壹談。每天各單位出具書面材料,根據實際情況加蓋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同時有授權簽字人簽字具有法律效力。
提交給法院的是訴訟發生時可以作為證據的證明材料。無論這些材料的原始簽名是什麽,單位在向法院提交時都需要加上單位公章和負責人簽名。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原因,其中之壹是“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所以惡意偽造的合同無效(自始無效)。
這種無效是絕對無效的,所以這個合同沒有效力(除非有善意第三人)。
民事事項重在證據保全,妳有充分的理由說明情況,才能讓法院相信這是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