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XX委托,XX律師事務所在偵查階段指定我為其兒子李向兵的法律幫助人。經了解有關情況,根據《律師法》、《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及其他有關規定。提出以下法律意見:
壹、本案犯罪嫌疑人李向兵的行為應屬於。根據《刑法》第十三條規定。這種情況下。
2.本案犯罪嫌疑人李X系未成年人。即使觸犯了刑法,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的李X就屬於這種情況,應當得到法律的寬容和理解。
3.本案犯罪嫌疑人李X主動投案自首。因此,對李X的刑事處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總之,本案犯罪嫌疑人壹時沖動沒有考慮後果,造成了本案的發生。請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款“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免除其刑事處罰。
請將上述法律意見轉送公安機關,望采納。
XX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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