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用血申請管理制度。
同壹患者申請壹日配血不足800 ml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申請,經上級醫師批準簽發後方可進行配血。
同壹患者申請壹天800 ml至1600 ml的血液制備,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經上級醫師審核、科主任批準簽發後方可進行血液制備。
同壹患者申請血液制劑達到或超過壹日1600 ml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經科主任審批簽發後,血液制劑報醫務處審批。
上述第2、3、4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緊急用血。
第二十壹條輸血治療前,醫師應當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說明輸血目的、方法和風險,並簽署臨床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
因搶救垂危患者需要緊急輸血,且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後,可以立即實施輸血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