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是在建工程繼續建設所需的資金。《物權法》頒布前,信用客戶不得以在建工程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也不得以自己的債務為他用擔保,只能用於貸款以獲得在建工程繼續建設的資金。《物權法》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抵押其他類型的債權,但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制。
2.在建項目占用的土地已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項目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且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回復時間:2021-08-06。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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