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關於制定生產黨內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規範、條例、細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從根本上規定了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目標、組織原則和機構、黨員的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準則》對全黨的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了基本規定。條例全面規定了黨在某壹領域的重要關系或者某壹方面的重要工作。
規章、條例、辦法、細則對黨的工作或事項的某壹重要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章、條例、辦法、細則。
第五條法律、法規的內容應當用術語表述,區別於壹般不以術語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其他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