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有哪些法律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房屋權屬登記期限屆滿壹年以上,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買受人可以要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
(壹)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經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的。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包括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購房時產生的必要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