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港口、機場、車站、邊境口岸等對外開放的口岸設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站(以下簡稱邊防檢查站)。
第四條邊防檢查站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出境、入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工具和所載貨物實施邊防檢查;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守衛出入境交通工具;
(三)守衛口岸禁區,維護出入境秩序;
(四)執行主管機關委托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