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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承包出去後,事故具體由誰負責?

壹般情況下,建築工程發包後,由承包人承擔事故責任。施工方未按設計圖紙施工,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約定的建築材料,承包方承擔工程事故責任;如果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發包人提供的建築材料不合格,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商,工程事故的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801條

因建設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設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803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804條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工或延期的,發包人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轉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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