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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有什麽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案件可以通過法定程序由無管轄權的法院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由下級法院移送上級法院,或者由上級法院移送下級法院。人民法院將自訴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時,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壹)證據不足,即自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實;(2)公安機關有權立案偵查,可以直接受理。目前司法實踐中有爭議的是對“證據不足”的理解。因為“證據不足”的認定有些主觀,法院和當事人會從不同的角度給出不同的答案。實踐中,有人認為應當在開庭前移送,理由是自訴案件開庭審理後,應當進入實體審判環節,應當依法作出實體判決。自訴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足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第(三)項和上述司法解釋第壹百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因證據不足,應當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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