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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信丟失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性:

掛號信丟失,按以下方式賠償: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法律客觀性:

《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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