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規定,持卡人與發卡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行特約商戶等當事人之間因訂立銀行卡合同、使用銀行卡發生的民事糾紛,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銀行卡民事糾紛包括借記卡糾紛和信用卡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發卡銀行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時,未盡到對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的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持卡人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其不具有約束力。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支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支付分期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金額過高為由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支付的金額和期限、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衡量,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