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返還彩禮;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彩禮也應返還;
3.如果婚前給彩禮造成送禮人生活困難,彩禮需要返還。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事項的理解。
彩禮的法律地位;
1,彩禮的定義:彩禮是指在婚姻過程中,男方按照習俗給予女方或其家庭的財物或金錢;
2.法律屬性:彩禮在法律上屬於婚姻自由原則下的民俗,不是法定的結婚條件,但具有壹定的社會法律效力;
3.彩禮和財產分割:離婚中,彩禮通常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處理方式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確定;
4.返還:婚姻關系持續時間短,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法院可以判決無過錯方返還彩禮;
5.彩禮與贈與:彩禮在壹定條件下可以視為贈與,但如果不能達到贈與的目的,贈與人有權要求返還。
總結壹下,離婚彩禮的處理方式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未同居的,造成生活困難的。雙方自願離婚時,應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明確雙方意願,包括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知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