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訂的合同,符合《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下列條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464條第壹款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第502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6868條第502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