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將雙方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包括雙方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先決條件。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將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3)選定仲裁委員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3)選定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