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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水庫不能承包給私人。

儲層可以收縮。水庫是公共設施,直接服務於“三農”工程。它有權被管理、使用和維護。以前是國家或集體公益所有。當然所有的人力和財力都是國家和集體承擔的,當然成本也比較大。(管理上也有死角或者盲點)。加強管理,嚴格責任,體制改革勢在必行。那麽,將水庫承包給私人是合理的,也是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

壹、水庫承包條件:

1.要有足夠的啟動資金和儲備資金,可以承包,可以開展後續工作;

2.懂得經營,善於管理,才能給自己帶來經濟效益;

3.後期啟動不能汙染水質和周邊環境,不能影響周邊民生。

二、水庫承包程序:

1.申請設立登記時需提交的文件、證件1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專業證書。

2.登記機關和期限申請設立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工商所申請登記。

3.註冊程序。

4 .到當地工商所領取登記表,進行初審核名。

5 .到分公司登記大廳進行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壹條,國家所有的水庫,只要適宜養殖的,可以承包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發展養殖業,但須經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水庫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承包。換句話說,私人可以承包水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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