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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會中收錄他人演唱的歌曲會構成侵權嗎?

在音樂會上播放他人演唱的歌曲可能會侵犯表演者的權利。包括允許他人現場直播和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的權利、允許他人錄音和錄像的權利、在互聯網上傳播信息的權利和獲得報酬的權利。但在合理範圍內收錄他人演唱的歌曲可能不構成侵權,具體如下:

1.在征得歌手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在演唱會現場租歌。

比如歌手在演唱會開始前和開始時都做過聲明,可以用電子設備錄歌。

2.錄制的歌曲沒有用於其他目的,而是用於個人欣賞,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壹種合理使用情形;

3.演唱會是免費為他人演唱過歌曲的演出,不收取大眾的門票等費用,也不需要向演出者支付報酬。此時收錄歌曲也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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