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要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為重點,以規範涉農收費為重點,以加強監督檢查為手段,把農民負擔監督融入統籌城鄉發展、加強農村社會管理、落實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之中,把農民負擔監督領域延伸到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公共服務、農業社會化服務等方面。創新監管思路,擴大監管範圍,強化工作措施,加強制度建設,嚴禁各種不合理收費和集資攤派,堅決糾正違反政策法規增加農民負擔的行為,確保農民負擔持續控制在較低水平,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十八條。任何機關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收費,必須有法律、法規、國務院授權部門的決定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為依據,並報國務院備案。收費範圍和標準應當公布,並根據情況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清理。沒有法律、法規、國務院授權部門的決定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規章為依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機關因辦理公務而收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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