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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延誤條款

法律分析:項目合同工期在以下情況下會順延:1。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開工的,以實際開工時間為工期起點,工期相應順延。2、雖已進場,但施工條件不具備。不能滿足開工的客觀條件或法定條件,場地達不到合同約定的開工要求,未辦理相關法律審批手續等。3.發包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符合要求的圖紙。4.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5.發包人或監理人未能及時發出指示、確認或答復。6、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7.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測量報告等書面資料有錯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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