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的,註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