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新證據的標準如下:
(1)需要是原判決、裁定生效後新發現的證據;
(二)是在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但尚未收集的證據;
(三)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
(四)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記錄被改變或者被否定的;
(五)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證據發生變化,影響定罪量刑,並有合理理由的。這些是確定新證據的標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二、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證據的類型如下:
1,當事人陳述;
2.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材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