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該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於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