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侵犯他人精神人格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因侵權行為造成精神損害的嚴重後果:造成被害人自殺、自傷的;導致受害者精神失常;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在公共場所公開侮辱、誹謗、貶低或者醜化被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或者公開泄露被害人隱私,導致被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的;違法解除被監護人的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親屬關系破裂、惡化的;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如祖先遺物、榮譽證書、功勛獎章等。因侵權而永久丟失或損壞,無法修復;非法肢解屍體,非法披露或者使用死者隱私,或者非法使用、損毀死者遺體,或者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致使其近親屬社會評價降低,受到社會歧視或者不公正待遇的;其他造成精神損害和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