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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去父母家爭房子,是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行為。為什麽法律還支持他們?

女兒去父母家爭房子,是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行為。法律支持他們。

公序良俗的範圍在民法典中沒有明確規定,實際上也不可能窮盡。輕微違反社會公德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壹定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比如民事活動中的輕微民事欺詐達成明顯不公平的協議,壹方利用其經濟技術優勢與另壹方達成交易。法院根據“公序良俗”確定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壹般來說,只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人倫關系,公眾普遍不能接受的行為,才應認定為無效。據媒體報道,壹個11人的家庭,為了騙取拆遷補償款,結婚離婚23次,挑戰了人情往來的極限。該行為是出於非法目的,結婚、離婚的民事行為效力不應予以認定。而且這種違反人倫的行為也應該從法律上否定其效力。

我們深刻認識到,公序良俗原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典中的重要體現。沒有“公序良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就會成為空中樓閣。在民事活動中尊重公序良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每個公民從事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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