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偽造證據、虛假陳述,虛構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等手段,有下列行為之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壹)夫妻壹方惡意串通,編造夫妻同壹債務(。(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虛構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擔保義務;(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虛構債權的;(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偽造債權或者優先權、擔保物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七)單方或者惡意與他人串通,編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