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 *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大學或獨立學院還應具有較強的教學科研實力,較高的教學科研水平和相應的規模,能夠實施本科及以上學歷教育。大學還必須有國家規定的三個以上學科作為主要學科。設立高等學校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規定。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原則制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節儉的原則。”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以財政性資金或者捐贈資產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