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犯罪原則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廣泛使用的壹項基本原則,是指只有在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認為某壹行為構成犯罪並予以懲罰的情況下,才提供司法協助。作為“習慣國際法”,雙重犯罪原則不僅適用於調查取證、送達文書等狹義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也適用於引渡、刑事訴訟移交、被判刑人移送等涉及人身自由的場合。
雙重犯罪原則在國際刑法理論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雙重犯罪原則是指在國與國之間引渡罪犯時,被請求引渡人實施的行為,只有在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國內法中,或者在雙方均為締約國的國際刑法公約中構成犯罪,才能被引渡的原則。奧本海國際法認為,雙重犯罪原則要求“壹個人的行為根據請求引渡國的法律是犯罪,根據被請求引渡國的法律也是犯罪,才能準予引渡”。《中白引渡條約》第二條第1款規定“本條約所稱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據締約雙方法律認定的犯罪”,均采用兩國共認犯罪的寬泛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