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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工資支付的最晚日期是什麽時候?

工資發放的最晚日期沒有規定,但規定是從考勤截止日期算起的時間不能超過31天,即兩次發工資的間隔不能超過壹個工資發放周期。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即當月工資必須在下月約定日期前發放。具體日期查看簽訂的勞動合同。大多數公司在每月的15或30日支付工資。

工資包括以下內容:

1.小時工資是指按照小時工資標準(含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

2.計件工資是指對已經完成的工作以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3.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4.津貼補貼是指因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等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5.價格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價格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6.加班費是指加班工資和按規定支付的加班費。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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