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供水條例》:
第二十七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對其管理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組、輸(配)水管網、分戶水表、凈(配)水廠、公共水站等城市供水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運行。
擴展數據:
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壹)供水水質和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通知供水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修復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修復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城市供水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