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八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第八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行政長官方可免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不能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時,行政長官方可任命其參加由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審議,並可根據其推薦,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予以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