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工資債務或者達成支付協議,未按照約定履行支付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申請支付令,需要提交申請書、借條和申請人身份證件。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1,職工姓名、用人單位等基本信息;2、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數額;3.勞動者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4.雇主的財產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