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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與偵查的關系

(壹)偵查是打擊犯罪的重要手段。

如果沒有強有力的調查活動,就不可能準確及時地揭露和亂砸東西。

(2)偵查是公訴和審判的基礎。

偵查作為刑事訴訟的重要階段,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訴訟的第壹道“程序”。

是日後訴訟各階段活動的基礎。

從偵查階段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來看,偵查是為起訴和審判做準備。

(3)偵查是預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於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通過偵查活動,查明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和可能發生的隱患、漏洞,查找社會治安管理和社會各機關單位內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堵塞漏洞,加強安全防範,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

並且通過調查活動,還可以教育群眾,增強他們的法治觀念,提高他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高他們打擊犯罪的積極性。

《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職能管轄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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