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強有力的調查活動,就不可能準確及時地揭露和亂砸東西。
(2)偵查是公訴和審判的基礎。
偵查作為刑事訴訟的重要階段,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訴訟的第壹道“程序”。
是日後訴訟各階段活動的基礎。
從偵查階段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來看,偵查是為起訴和審判做準備。
(3)偵查是預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於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通過偵查活動,查明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和可能發生的隱患、漏洞,查找社會治安管理和社會各機關單位內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堵塞漏洞,加強安全防範,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
並且通過調查活動,還可以教育群眾,增強他們的法治觀念,提高他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高他們打擊犯罪的積極性。
《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職能管轄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