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私刻印章案的特點:(1)行為的客體是公章。即機關、部隊、企業、團體、學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鋼印、熱印等。)和單位負責人的印章等。,專門用於加蓋公文、證件、印章,是侵權行為的客體,是國家對刻字行業管理的活動和規定。(2)行為的客觀方面是違反了國家關於治安管理的規定,並加蓋了公章。(3)行為主體是承接公章的廠、店、刻字攤的負責人及相關從業人員。行為受主管人員指使的,應當同時處罰單位負責人。(4)主觀上,行為人有的是故意,有的是過失。前者可以從委托生產商那裏獲得壹些利益;後者是工作上的失誤,比如沒有識別出委托人使用的偽造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和證明文件的;(三)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四)偽造、變造船舶登記號碼,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登記號碼,或者變造船舶發動機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