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七條國家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國家實行嚴格的節約用水制度,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和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汙染,保障城鄉居民的飲用水安全。
第七十條拒繳、緩繳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逾期繳納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當繳納或者逾期繳納的水資源費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