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壹條為了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長江流域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從事各項生產、生活、開發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長江流域,是指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區、雲南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以及甘肅省、陜西省、河南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浙江省、福建省的有關縣級行政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法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法。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壹條為了防治洪水,防禦和減輕洪水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條例第壹條為了防洪抗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防汛抗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