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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被淹誰來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自然災害沒有肇事者,沒有責任主體,不存在賠償問題。比如走在街上,市政部門留下了壹個應該清理但沒有清理和阻止的危險物,造成路過的人受傷或死亡,要賠償,而走在山裏,壹塊滾石自然掉下來,造成山下行人受傷或死亡,沒有追索權,沒有賠償問題。臺風、暴雨、地震等災害。更是非人力不可抗力,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不存在賠償問題。但政府會進行救助,社會各方面都會幫助,屬於救濟而非補償。

法律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八條,災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和異地安置、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災民進行過渡性安置。就地安置應在交通便利、便於恢復生產生活的地方,並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地區,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第十九條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恢復重建或者修復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給予重點救助。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住房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災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向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因災受損居民住房的重建或者修復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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