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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規範性文件的主體是

稅收規範性文件的主體是: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稅法,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2.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立法:具有法律效力的稅收暫行條例(規定),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等。

3.國務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等稅收行政法規。

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僅限海南省和民族自治區):稅收地方性法規。

5.國務院稅務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稅務機關規章。

6.地方政府:地方稅收法規。

7.此外,各級政府及其稅務機關制定和頒布的稅收規範性文件,雖不屬於上述稅法,但具有普遍的強制力,故可視為“準稅法”。

法律依據

憲法第58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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