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收基本法作為統領所有單項稅收法規的母法,將對我國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稅收立法、加強稅收司法發揮重要的推動和保障作用,這壹點已經達成共識。但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稅收基本法應該選擇什麽樣的立法模式,在立法過程中應該註意哪些重要問題,如何構建稅收基本法的框架,還需要進壹步探討。
基本稅法就是對各種單獨稅法的同性問題和壹些不適合單獨稅法的問題,以及憲法中沒有規定的問題,作壹個集中的、概括性的說明。在國家整個法律體系中,起著連接憲法與單壹稅法的橋梁作用,有利於改變憲法與單壹稅法脫節的現狀。制定稅收基本法,可以填補憲法和單行稅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空白,有助於實現稅收法律體系的系統化和規範化,是完善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提高我國稅法層次和秩序,加快稅收法治化建設的根本途徑。
3.稅收基本法是稅收領域的根本法,在整個稅收法律體系中居於母法地位,在所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中起著統領作用。同時,由稅法的地位和稅收法制建設的規律決定,稅法屬於公法,是國家的重要法律。因此,稅收基本法的制定是我國稅收法律體系中的壹件大事,對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