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稅收執法的流程和執行時間

稅收執法的流程和執行時間

法律解析: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其價值相當於依法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清;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但是,中止期應當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機關。(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還應當強制執行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個人及其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執行申請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 上一篇:首諾法律咨詢有限公司到底有多靠譜?
  • 下一篇:在哪裏可以申請司法救助?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