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評分和直接評分兩種方式。年度考核指標分值被扣除。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完整的,從100分開始評價;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開始評價,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適用直接分級。
稅務部門根據主觀態度、遵從能力、實際結果和失信程度,近100個評價指標,對企業納稅人信用狀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由高到低分為A、B、M、C、D五個等級:
綜上所述,稅務機關評價企業納稅人納稅信用狀況有兩種方式: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分級。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稅務登記管理,加強稅源監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