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納稅信用體系建設,規範納稅信用等級管理,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制定《納稅信用等級管理辦法》,現予以廢止。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納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四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出境前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未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防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五條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