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問責:
包括警告、記過、撤職、降職、開除等懲戒措施,還包括責令履行專業責任、賠償損失、限期整改、延遲晉升等措施。
2.經濟責任:
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賠償損失。
3.刑事責任:
對《刑法》規定的違紀違法行為,如招賄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形式意義: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形式的選擇與糾錯機制的構建密切相關。通過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據實追究責任,既能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又能引導和規範稅收執法人員的行為,促進稅收工作的健康發展。
稅收執法:
稅收執法是稅務機關或合法授權的組織代表國家進行的稅收管理活動,其實施可以不經相對人同意,僅憑單方意誌進行。而且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執法保障,當其在執法中遇到阻礙時,可以動用行政權力和手段,或者動用其他國家機關的強制手段,保證稅收執法的實現。
通過制定和頒布壹系列稅收管理法規,國家形成了數量眾多、有機聯系的稅收法規。稅收執法、稅收征收管理、稅務檢查等壹系列不同的管理行為。,都是執法行為,雖然種類和方式不同,都是在行使稅收執法權。
因此,稅收執法權的行使過程就是稅收執法的過程;它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執法活動之壹。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納稅人和其他管理相對人適用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