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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變更為什麽不生效?

[案例]2004年,張先生辦理了保額為20萬元的人壽保險,並指定其妻子趙女士為其身故的受益人。1年後,張先生和離婚了。不久,張先生和李女士成了夫妻。婚後,他打算用這份保險為新婚妻子保駕護航,於是與李女士進行了公證,寫明這份保單的受益人由前妻趙某變更為李某。但是沒有通知保險公司。2005年,張先生在壹場車禍中喪生。李女士提出理賠,但保險公司支付張先生前妻趙女士保險金20萬元,遭到李女士質疑,李女士堅持認為自己應該是這份保單的受益人。【解析】根據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但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公司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會在保險單上批註這壹情況。張先生既是被保險人,又是被保險人,有權變更受益人。但他在變更受益人時,只辦理了公證書,沒有履行法定程序,也沒有以“書面形式”告知保險公司,因此變更對保險公司無效。根據原保險合同,他的前妻仍是該保單死亡的受益人,因此趙獲得20萬元保險金。保險公司的這種做法是符合法律的。強調變更受益人法定程序的必要性,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本案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首先,壹定要認真填寫保險受益人;其次,變更受益人時,壹定要牢記,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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