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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訴訟請求的最晚時間

法律分析: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變更訴訟請求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應當做出明確的規範,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壹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壹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壹百四十條規定,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

應用的解釋

第232條

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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