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外來人口的增加,各種新的社會矛盾日益突出。於是,到了民國後期,形成了壹部民法,適用於羅馬公民與外國人、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關系。
2.萬民法是涉外法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漸創造的法律,它吸收了民法和外國法的因素,但又有所發展和突破。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
3.萬國公法的出現導致了兩種不同的羅馬私法體系。但是,民法和民法並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事實上,經過壹段時間的適用和完善,民法逐漸取代了民法,使法律有了更廣泛的適用範圍,成為鞏固羅馬中央集權的重要工具。
4.《萬民法》突破了民法的局限,變得簡潔、靈活、有效,註重調整貿易、財產等經濟和民事糾紛,適應了帝國時期新的社會發展要求。
二、羅馬法的引入:
羅馬法,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包括從羅馬國家出現到西羅馬帝國滅亡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通告、成文法和壹些習慣法。還包括7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