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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律規定

變更或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是法院執行中常見的執行措施。被追加的股東往往對此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在審理執行異議時重點考慮以下三種情況:公司未經清算即被註銷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後申請註銷登記。債權人因公司註銷登記未進行清算,主張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依法清算而辦理註銷登記,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股東或者第三人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未經清算即被註銷,作為股東應當對公司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從執行的角度來看,在執行過程中,明顯有利於提高執行效率,但也可能損害被追加人的權利。作為兩種價值平衡的結果,被執行人的變更和追加應嚴格限制在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責任易於認定的情形。就這個問題而言,相對容易判斷的是,公司註銷法人時,公司股東在工商登記材料中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相應增加了股東作為執行人。此外,公司法人未經依法清算而被註銷的,申請執行人請求追加的,可以不予許可,引導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要求公司股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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