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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當事人變更和追加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理解與適用

法律解析:公民作為申請的執行人,在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蹤、離婚等不同情形下,需要劃分附加內容。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有權利申請變更並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或者因該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發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主體,該公民僅被宣告失蹤的,有權利申請變更並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作為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公民離婚時,無論是離婚判決書還是協議,只要確定生效判決確定的權利歸配偶壹方所有,配偶就可以成為申請追加或變更的執行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時未足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投資人或者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繳納出資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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