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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的職能是什麽?

(壹)貫徹國家司法行政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的政策和規定,編制司法行政的長遠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法治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導法制新聞和對外法制宣傳。

(三)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律師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監督和指導市律師協會的工作。

(四)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監督和指導市公證協會的工作。

(五)管理、監督和指導基層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組織和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教育工作。

(六)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全市法制教育。

(八)參與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指導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指導管理法學專業協會,管理市法學會的工作。

(九)管理、監督和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工作和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

(十)管理、監督和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壹)組織實施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初審、復審、批準和頒發。

(十二)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行政機關的組織人事工作,協助縣(市、區)委對縣(市、區)司法局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管理。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省司法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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