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制定全市法治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導法制新聞和對外法制宣傳。
(三)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律師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監督和指導市律師協會的工作。
(四)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監督和指導市公證協會的工作。
(五)管理、監督和指導基層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組織和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教育工作。
(六)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全市法制教育。
(八)參與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指導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指導管理法學專業協會,管理市法學會的工作。
(九)管理、監督和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工作和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
(十)管理、監督和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壹)組織實施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初審、復審、批準和頒發。
(十二)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行政機關的組織人事工作,協助縣(市、區)委對縣(市、區)司法局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管理。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省司法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