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兩層意思。第壹,司法機關和法官作出的判決具有最終效力,但經人民法院二審程序或再審程序後被上訴法院撤銷的除外。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撤銷判決並終止其效力,即司法判決的既判力。禁止人們隨意宣布終審判決無效,擅自更改。只能按照法定程序撤銷,由新的判決代替。第二,在眾多解決糾紛的方式中,只有司法判決是最終的,正義是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只要走完司法程序,任何糾紛都沒有其他解決方式,即其他解決糾紛的判決形式不具備這種正義的終局性。這意味著,在糾紛轉化為訴訟、建構為受司法規制的法律問題後,當事人將接受司法判決的最終權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